(2023)苏0106诉前调14746号
陈长宇、陈凤华: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长宇、陈凤华、陈星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长宇、陈凤华立即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贷款本金1214614.64元,利息10763.35元,复利61.74元,以上合计1225377.9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8月2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被告陈长宇、陈星河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经济开发区翠屏山路9号翠海名家园南区03幢101室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