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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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丹迪诉阎文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22
浏览次数:381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10052号

阎文婷:

本院受理原告吴丹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和中路20号)第四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