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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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李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28
浏览次数:498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0823号


李继华: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李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和中路20号)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盖章)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