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06民初11688号
南京紫梧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彦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