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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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被告王静、第三人姚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开庭/庭前)
发布日期: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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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6263号

姚鹏: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王静、第三人姚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15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