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3003号
朱金动、李道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荣荣与被告朱金动、李道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