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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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诉被告冀同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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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9413号

冀同敏: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诉被告冀同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5640.83元,以及截至2022年3月18日所欠利息1219.09元、违约金1822.9元,合计18682.82元,并自2022年3月19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手续费、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