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9408号
朱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朱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账号0001590174项下欠款本金78884.16元、利息7126.2元、分期利息12780.8元、违约金利息15630.39元,合计114421.55元(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2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