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10443号
悦安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莲与被告悦安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进行正常的、有效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