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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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鼓楼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诉李秀英不当得利纠纷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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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050

李秀英:本院受理南京市鼓楼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和中路20号第三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