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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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告句容天工置业有限公司、徐小霞、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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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12243号

徐小霞、陈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告句容天工置业有限公司、徐小霞、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2243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徐小霞、陈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43575.55元,支付利息10371.35元、罚息145.51元、复利205.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2、被告徐小霞、陈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5772.18元;3、如被告徐小霞、陈伟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有权就被告徐小霞、陈伟提供抵押的位于句容市宝华镇仙林东路18号恒大雅苑13幢805室的不动产与被告徐小霞、陈伟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4、驳回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01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9071元,由被告徐小霞、陈伟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