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9358号
高传顺: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路支行诉被告高传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29560.48元、截至2022年4月2日利息1513.96元、费用总和4572.01元(含手续费和违约金),合计欠款总额35646.45元,2022年4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55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