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106诉前调16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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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温成业诉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宁奥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15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4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