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2230号
汪洋: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被告汪洋、詹婵云、南京美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2230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汪洋、詹婵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90886.05元,支付利息16594.07元、罚息578.97元、复利304.2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2、被告汪洋、詹婵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7861元;3、被告南京美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汪洋、詹婵云的上述债务(包括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汪洋、詹婵云追偿;4、如被告汪洋、詹婵云、南京美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有权就被告汪洋、詹婵云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知行路58号润锦园08幢316室的不动产与被告汪洋、詹婵云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案件受理费9962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13582元,由被告汪洋、詹婵云、南京美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