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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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吴双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08
浏览次数:337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9348号

吴双琴: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吴双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截止2022年5月6日借款本金347738.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5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