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5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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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郑州法酷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海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进行正常、有效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