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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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芳诉被告颜丙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7
浏览次数:430

(2023)苏0106民初5114号

颜丙春:

本院受理张芳诉颜丙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颜丙春支付原告张芳剩余店铺收购款17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7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