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0582号
许洪春、许成香:
本院受理的黄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05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洪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健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