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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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南京汇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韩为荣、翟启芳、第三人蒋素华、江苏徽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09
浏览次数:517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0106民初471

南京汇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及韩为荣、翟启芳、第三人蒋素华、江苏徽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6民初47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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