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471号
南京汇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及韩为荣、翟启芳、第三人蒋素华、江苏徽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6民初47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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