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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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宝琴诉被告刘忠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5
浏览次数:115

(2023)苏0106民初3338号

刘忠跃:

本院受理张宝琴诉刘忠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忠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宝琴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14800元;二、驳回原告张宝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张宝琴负担452.5元,被告刘忠跃负担8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