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6454号
刘霞: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居仁宽、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居仁宽、被告刘霞所签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提前到期,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5551.79元,利息(含罚息)16538.82元,复利1413.69元,以上合计123504.30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3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居仁宽、被告刘霞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