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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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研锐与潘军民、聂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26
浏览次数:481

(2023)苏0106民初9550号

潘军民、聂春英:

      本院受理的王研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95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军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研锐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4.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聂春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可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军民追偿;三、驳回原告王研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