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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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王新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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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6469号

王新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王新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68328.3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6469.92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2023年2月21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6800元;3、确认原告在抵押范围内对抵押物(座落于南京市鼓楼区宝善小区世贸外滩新城二期6号楼1单元5401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