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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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庄玉华、胡建、胡水法、陈琳、南京海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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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6466号

庄玉华、胡水法、陈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庄玉华、胡建、胡水法、陈琳、南京海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庄玉华、胡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424565.2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86377.19元,并按合同约定2023年2月21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庄玉华、被告胡建承担律师费98800元;3、确认原告在抵押范围内对抵押物(座落于栖霞区太新路46号C块地燕颐花园C-11幢401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胡水法、被告陈琳、被告南京海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