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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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燕诉被告南京汉和才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23-06-02
浏览次数:125

2023)苏0106诉前调4424号

南京汉和才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燕诉被告南京汉和才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进行正常、有效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