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1971号
南京宁晟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马凯:
本院受理南通协鼎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诉南京宁晟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马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四十四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