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6民初5230号
查秀琴、徐根富: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查秀琴、徐根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5230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查秀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本金56893.32元,支付利息(含罚息)601.96元,复利3.93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
二、被告徐根富对被告查秀琴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查秀琴、徐根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