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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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辜梦雅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08
浏览次数:407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5227号

 

辜梦雅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辜梦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辜梦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欠款本金89954.13元,支付利息17653.21元,并继续支付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辜梦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辜梦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