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6民初5211号
吴悦、陶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被告吴悦、陶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偿还本金89285.14元,支付利息333.73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吴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8244元;三、被告陶慧对被告吴悦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悦追偿。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1137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07元,由被告吴悦、陶慧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