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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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丹阳市埤城造纸厂、毛奇法、杨根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08
浏览次数:209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5203号

 

杨根成

本院受理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丹阳市埤城造纸厂、毛奇法、杨根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丹阳市埤城造纸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渣打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75187.36元,支付利息14532.15元、罚息1819.4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1月4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丹阳市埤城造纸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渣打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5500元;三、被告毛奇法、杨根成对被告丹阳市埤城造纸厂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丹阳市埤城造纸厂追偿。案件受理费9770元,减半收取4885元,保全费3570元,合计8455元,由被告丹阳市埤城造纸厂、毛奇法、杨根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