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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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闵振雄诉被告汪彭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开庭/庭前)
发布日期:2023-05-29
浏览次数:467

(2023)苏0106民初6533号

汪彭生:

本院受理闵振雄诉汪彭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