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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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波、施小丽诉被告赵小斐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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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15120号

赵小斐:

本院受理张波、施小丽诉赵小斐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51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小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波、施小丽借款本金725221.5元及利息、资金占有使用费(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以475221.5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波、施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630元,由原告张波、施小丽负担978元,被告赵小斐负担166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