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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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苇诉被告南京汇众合一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姚梦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07
浏览次数:468

(2023)苏0106诉前调14042号

南京汇众合一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姚梦玲:

       本院受理原告邓苇诉被告南京汇众合一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姚梦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进行正常、有效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楼第4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