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微博
原告刘井海诉被告陈冬琴、郑颖、李桂英、郑士贵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25
浏览次数:306

(2022)苏0106民初16292号

陈冬琴、郑颖、李桂英、郑士贵:

本院受理刘井海诉陈冬琴、郑颖、李桂英、郑士贵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162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冬琴、郑颖、李桂英、郑士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各自继承郑富祥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刘井海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自2022年5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