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6民初3943号
陈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与被告陈晓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晓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偿还本金61826.38元,支付利息30130.0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2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负担58元,由被告陈晓明负担210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