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0521号
邹恒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被告邹恒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052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