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6488号
张士铨: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祥生、张士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池仲旺独任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