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6民初7279号
李海朋、南京鑫晟捷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汪荣胜与被告李海朋、南京鑫晟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小额转普通裁定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和中路20号)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