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0516号
王少群: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王文峰、刘晓华、王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0516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峰、刘晓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2189.28元,支付利息405.08元、罚息10.3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王文峰、刘晓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三、如被告王文峰、刘晓华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王文峰、刘晓华提供抵押的登记在被告王文峰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金智路11号诚基花园4幢504室的不动产与被告王文峰、刘晓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被告王文峰、刘晓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