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9351号
孙雯雯、汪新贵:本院受理原告刘宪超诉你运输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