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6437号
张地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诉被告张地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商业借款本金91283.36元及利息210.9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2月23日);并承担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全部商业借款结清时止的利息及本息罚息(具体标准按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以上合计91494.35元;2、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公积金借款本金238104.79元及自2022年3月2日起至全部公积金借款结清时止的利息及本息罚息(具体标准按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3、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0 元;4、原告对抵押物(抵押物地址:南京市栖霞区栖化新村13幢134室)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