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6434号
黄玮: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黄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1000元、截至2021年11月2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4988.42元及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实际欠息为基数,以年利率6.53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请求判令被告 承担本案律师费3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