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6443号
刘旦、管桂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刘玉霞、刘旦、管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玉霞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89136.87元,利息60682.24元,逾期罚息218.83元,复利745.17元(暂算至2022年3月14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合计2950783.11元;2、判令被告刘玉霞承担原告支出律师代理费112795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抵押物即坐落于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20号江畔明珠广场10幢3单元305室房屋进行处置,并以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刘旦、被告管桂珍对上述1、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玉霞、刘旦、管桂珍共同负担。以上1、2项诉讼请求合计3063578.1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