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106民初9699号
南京市浦口区柏雅居楼梯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与你厂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厂下落不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