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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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诉南京市浦口区柏雅居楼梯加工厂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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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06民初9699

南京市浦口区柏雅居楼梯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与你厂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厂下落不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