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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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涛、建邺区涛蕴欣蔬菜经营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开庭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05
浏览次数:269

(2023)苏0106诉前调7614号

张涛、建邺区涛蕴欣蔬菜经营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与你(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