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7547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祝军、戚自成:
本院受理原告梁国强与你(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