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微博
原告德州以诚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昉昉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15
浏览次数:530

(2023)苏0106民初2394号

朱昉昉:

本院受理德州以诚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朱昉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昉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州以诚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2930.65元及利息(以12930.6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28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德州以诚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德州以诚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7元,由被告朱昉昉负担14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