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微博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段张举、南京吉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开庭/庭前)
发布日期:2023-05-11
浏览次数:456

(2023)苏0106民初6494号

段张举、南京吉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段张举、南京吉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4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