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5287号
董亮: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华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考越教育文化有限公司、董必华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