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执异137号
江苏新天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盐城市天宇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耿其洋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天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耿其洋申请追加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盐城市天宇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 (2021)苏0106执异1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一、追加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1800万元范围内,就(2018)苏0106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江苏新天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责任。二、追加江苏新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1000万元范围内,就(2018)苏0106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江苏新天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责任。三、追加盐城市天宇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就(2018)苏0106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江苏新天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5日